王女士在李先生家当了五六年住家保姆。某年5月,她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后住院治疗一个月。因协商赔偿无果,王女士将雇主李先生诉至法院。
王女士诉称,自己是在收拾菜园后从梯子跌落摔伤。菜园位于小区公共绿地,需要用梯子翻越院墙,而种菜是受李先生爱人授意。故李先生应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22万元。
普法分析
1.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是因种菜返回李先生家院子的过程中受伤。李先生虽然否认王女士系受自己家人授意开辟菜园种菜,但其所提出保姆擅自开辟菜园擅自种菜的抗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2.李先生主张王女士当日系休息日属于非工作时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结合前述,法院依法确认王女士是在为李先生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3.李先生作为雇主,负有监管、安全提示的义务。结合其抗辩情况,可以明显看出其并未尽到相关的监管及安全提示的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注意安全、防范风险,结合其摔伤的原因,法院认为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结果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王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李先生承担70%的责任。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16万余元。
民法解析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随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政普法教育
1.家政公司应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家政服务人员普遍年龄较大,风险意识薄弱,家政服务场所成了人身伤害高发之处。
2.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规范履职,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尤其要增加防护措施。
3.雇主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从事风险作业时,应当主动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隐患,给与使用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为分担风险、减少损失,家政公司或雇主可以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家政意外险等保险。
来源: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