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社部门主办、联办及统筹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的模式,积极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院校立足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构建以绵阳市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行业、专项、县级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院校技能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绵阳市职业技能大赛由市政府主办,每两年举办一届,设置10个左右赛项。市人社局负责牵头承办绵阳市职业技能大赛,适时组织举办专项赛,统筹指导绵阳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负责组建职业技能竞赛专家委员会。绵阳市行业职业竞赛由各牵头主办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绵阳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和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指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属大型国有企业联合市人社局共同举办的竞赛,原则上赛项设置1-3个;二类赛是指由有关行业组织联合市公共实训和技能评价指导中心举办的竞赛,原则上赛项设置1-3个,每年全市行业赛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同一主办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复举办相同职业(工种)的竞赛。纳入范围的赛事,冠以“绵阳技能大赛”名称。
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申请举办全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具备举办相关职业技能竞赛的实践经验,具有竞赛组织实施和技术工作能力,并承担相应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市人社局根据申报情况,统筹各项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绵阳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
绵阳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组织完成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竞赛计划。
第八条 全市性职业技能专项赛是立足服务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适应绵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举办的专项职业技能赛事。
第九条 鼓励各县市区、园区举办县级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举办跨行政区域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条 鼓励企业、院校常态化举办技能练兵比武活动,提升企业职工和学生技能水平。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为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综合协调、技术工作、监督仲裁等工作机构,分工协作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单位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工作方案;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或参赛单位应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条件和名额分配。参赛选手原则上应通过选拔产生。
第十六条 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专家、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教练、工作人员、媒体人员、志愿者等)享有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履行诚信、安全、有序地办赛、参赛、观赛义务。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赛场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职业技能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机制,强化对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鼓励主办单位在职业技能竞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实行“赛展演会聘”相结合的办赛模式,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打造集“比赛、展示、体验、观摩”于一体的技能交流平台。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赛事、人物、文化等全方位宣传,充分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职业技能竞赛影响力,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赛题。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赛题时,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技术工作文件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赛题可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也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要确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各竞赛项目评判采取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执裁完成竞赛评判工作,接受竞赛组织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设立监督仲裁机构,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五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制定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对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教练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激励与选拔相结合原则,设置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且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以颁发优胜奖,并应公布获奖选手成绩排序。
第二十七条 对选手奖励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授予或优先推荐取得相关荣誉;
(二)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三)颁发奖牌或获奖证书;
(四)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绵阳市职业技能大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赛第一名选手,经核准后,市人社局直接授予“绵阳市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绵阳市职业技能大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赛获奖选手,市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第三十条 鼓励参赛单位对获奖选手、教练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经费开支。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绵阳市职业技能大赛、专项赛由市人社局落实经费保障,绵阳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由主办单位落实经费。
第三十三条 鼓励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社会赞助和市场开发工作,吸引社会资金、资源投入,补充办赛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导职业技能竞赛健康发展,为行业部门、社会组织等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指导,提高职业技能竞赛专业化办赛水平。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在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或在职业技能竞赛全过程中进行违法(非法)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修订。